2008年4月2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苦果
梁志明 袁玮

  为了迎合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明明没有工作却故意隐瞒,从而获得工作机会。如此一旦发生纠纷,法律就无法保护劳动者。

  A
  2006年6月,年近六旬、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多年,处于失业状态的朱兴宏在人才市场应聘上海某木材公司设备工程师一职,并提供了一份职业介绍所出具的证明,表明他系上海某公司离岗退养职工,社会保险由此公司承担。朱兴宏隐瞒了自己失业的身份。
  木材公司决定聘用朱兴宏作为劳务人员,并由朱兴宏填写人事资料卡。在资料卡试用期工资一栏中由公司的工作人员注明每月工资3000元,在备注一栏中注明“劳务工(离岗退养)”的内容,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B
  2007年4月,朱兴宏因生病未办理请假手续,也没有正常上班,木材公司于2007年4月23日通知朱兴宏解除聘用关系,并向朱兴宏支付工资至2007年4月24日止。
  2007年5月,朱兴宏不服公司作出的决定,向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同年8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仅支持朱兴宏提出的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对朱兴宏提出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朱兴宏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C
  朱兴宏称,公司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在去年4月23日又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这些费用。
  上海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兴宏在应聘时表明自己为企业离岗退养职工,符合木材公司招聘条件。朱兴宏的行为表明自愿接受双方建立有别于一般劳动关系的特殊劳动关系。朱兴宏主张医疗补助费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